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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保障稅收服務發展條例》12月1日起施行
發布時間:2023-10-16

河南省保障稅收服務發展條例?

(2023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5號

  《河南省保障稅收服務發展條例》已經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23年9月28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9月2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保障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營造良好的稅收營商環境,發揮稅收在國家治理中的基礎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涉稅信息共享和開放、稅收協助和保障、稅收優惠和服務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稅收保障和服務工作應當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數據賦能、征管與服務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稅務機關依法開展稅收征管工作,加強對有關稅收保障和服務工作的領導,研究解決稅收保障和服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稅收保障和服務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稅收保障和服務的組織協調工作。稅務機關依法主管稅收征收管理工作,保障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稅收保障和服務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應當在依法做好稅收征管工作的同時,落實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和措施,及時履行國家授權的稅收優惠細化職責,服務高質量發展。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應當創新服務方式和服務模式,完善辦稅條件,規范辦稅程序,加強服務引導,降低辦稅成本,優化稅收營商環境。

  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大數據創新應用,完善涉稅信息分析指標體系,開展涉稅信息統計分析,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決策參考。

第二章 信息共享和開放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涉稅信息共享和開放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涉稅公共數據共享和開放機制,依托省公共數據平臺,依法實現有關部門和稅務機關之間的涉稅數據共享。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依托省公共數據平臺,依法向社會開放有關審批、服務和征收的涉稅公共數據。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稅務機關與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商確定涉稅信息交換的具體內容、方式、標準和時間等事項,形成涉稅信息交換目錄,并根據稅收管理的需要,對涉稅信息交換目錄進行調整完善。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涉稅信息交換目錄的要求,提供相關涉稅信息并對其進行校核、確認,確保信息完整、準確、有效、可用。

  稅務機關應當適時將從有關部門獲取的共享涉稅信息使用情況和取得的成效反饋給信息提供部門及財政部門。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對獲取的涉稅信息加強管理,確保信息安全。

  第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遵循高效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則,為納稅人提供自身涉稅信息查詢。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有關部門、抵押權人、質權人等特定主體提供特定涉稅信息查詢。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通過涉稅信息交換與共享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依法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將涉稅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的用途。

第三章 稅收協助和保障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因履行稅收征收管理職責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予以協助。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交流,建立完稅信息查驗工作配合機制。

  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辦理涉稅業務時,應當查驗有關完稅信息。

  第十四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查驗與該不動產相關的完稅憑證、減免稅憑證或者有關信息,經查驗已經履行申報繳納義務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辦理權屬登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二手車轉讓登記手續時,應當核查與本次交易相關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對提供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市場主體股東個人股權變更登記時,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經查驗已經履行申報繳納義務的,依法為其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涉稅配合業務,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依法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稅務機關應當在納稅人繳納稅款后及時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申請開具減免稅證明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開具。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時,發現涉及征收稅款、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等事項的,應當及時通知稅務機關。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稅務機關移送的逃稅、騙稅、抗稅、虛開發票等涉嫌犯罪案件或者案件線索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辦理情況及時反饋稅務機關。

  對未按照規定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第十七條 因涉稅財物價格不明、價格有爭議或者其他原因需要進行價格認定的,稅務機關可以向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認定機構提出價格認定申請,價格認定機構應當依法進行價格認定。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賬戶開設、存款、匯款及證券交易結算資金賬戶和稅收違法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等相關信息,以及需要實施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時,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十九條 供電、供水、供氣等單位應當根據稅務機關稅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提供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用電、用水和用氣量等情況。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依法扣押、查封有產權證件的動產或者不動產時,動產、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根據稅務機關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予以協助。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編制和調整稅收收入預算,應當征求稅務機關的意見。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實際和稅源狀況,科學預測稅收收入;定期及時向財政部門提供稅收完成情況、稅收增減變化因素、年度收入預測以及地方重點稅源情況,為財政部門編制預算和加強稅源建設提供依據。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在監督檢查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時,發現涉稅違法行為的,應當告知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在稅收管理中發現納稅人存在會計違法行為的,應當告知財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制度。對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當事人,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配合稅務機關按照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四條 鼓勵注冊稅務師協會、注冊會計師協會等行業組織在提供稅收服務、反映涉稅訴求、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稅收志愿服務。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依法為市場主體提供個性化服務。

第四章 稅收優惠和服務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調整產業結構,優化營商環境,培植稅基,涵養稅源,助力市場主體減負紓困,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應當加大重點領域幫扶力度,加快完善就業創業稅收服務舉措,落實支持重點群體就業等紓困穩崗措施。

  第二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其他國家規定授權省人民政府或者省財政部門、稅務機關在規定的優惠區間內細化確定具體優惠政策標準或者具體優惠措施的,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有利于納稅人的原則確定。

  第二十七條 建立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服務包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國家授權本省規定,對小微企業有關稅費予以減免。

  對銷售額不高于一定數額的小規模納稅人,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國家授權本省規定免征增值稅。對新購置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一定數額的,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國家授權本省規定允許稅前一次性扣除。

  第二十八條 落實科技人員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對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因科技成果轉化向科技人員發放的現金獎勵,按照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對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按照規定在稅前加計扣除。

  第二十九條 落實對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和扶持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發展,創業投資企業、天使投資個人等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或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結合本地實際,落實對先進制造、科技創新、文化旅游、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領域的稅收優惠或者支持政策,支持科技優勢、資源優勢、人文優勢向產業優勢轉化。

  第三十一條 實行征收稅費清單公示制度。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征收稅費清單,公開清單內容和依據,明確征收程序、爭議處理方式、權利救濟途徑以及監管措施,嚴格執法責任,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稅務機關應當加強智慧稅務建設,推動涉稅服務網上辦、掌上辦、一次辦和稅收惠民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優化辦理流程,減輕辦稅負擔,提升稅收服務水平。

  第三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收優惠政策宣傳,根據不同納稅主體需求,及時提供咨詢指導,強化稅收優惠便民服務,保障納稅主體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稅務機關應當規范稅費服務辦理流程,建立健全預約辦稅、綠色通道、定制服務等工作制度,推行在線互動服務、操作智能引導、表單智能填報、系統自動處理等方式,提供精細化、個性化、便利化的稅收服務。

  稅務機關應當通過辦稅服務場所、電子稅務局、納稅繳費服務熱線等渠道,無償為納稅人提供辦稅指南、政策解答、納稅輔導、風險提示等精細辦稅服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稅務機關、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保密義務或者將涉稅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的用途,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財政部門、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關部門和單位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涉稅信息或者不履行稅收協助義務的,由其主管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