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規范居民自建房管理,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發生,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起草了《濟源市中心城區居民自建房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管理辦法》作以下政策解讀:
一、文件出臺背景
近年來,全國各地先后出現多起自建房坍塌事故,給人民群眾造成重大生命財產損失。2020年8月29日,山西襄汾房屋坍塌事故,造成29人死亡、28人受傷;2021年6月19日,湖南汝城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7人受傷;2022年4月29日,湖南長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造成54人死亡、9人受傷。為深刻汲取湖南長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訓,根據習近平總書記批示精神,國務院安委辦在全國組織開展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并印發專項工作方案,要求嚴控增量風險、建立長效機制,加強地方性法規建設,完善城鄉房屋安全管理制度體系。為進一步完善居民自建房管理,2023年5月,根據示范區黨工委、管委會安排,結合2016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的《城市建成區違法建設專項治理工作五年行動方案》,按照“堅決遏制新增,逐步消化存量”的工作要求,我局起草《濟源市中心城區居民自建房管理暫行辦法》。
二、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
三、制定《管理辦法》目的
一是規范居民自建房的規劃和建設管理,明確屬地政府和職能部門的主體責任及分工,界定行政管理職能和執法職能權限。避免屬地政府及各職能部門在制止違法建設工作中出現職權不明、相互推諉等現象。二是規范居民自建房審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三是規范居民自建房安全和質量監管,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四、《管理辦法》具體內容
《管理辦法》分為總則、建設審批、建設管理、在建違法建設管控和查處、存量違法建筑處置、責任追究和附則七章三十八條。
五、居民自建房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濟源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確定的中心城區。
六、居民自建房建設標準
根據建設部《關于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
意見》(建質〔2004〕216號)要求,居民自建房的標準為: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內建設工程投資額30萬元以下且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居民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的建設活動。
七、居民自建房建設的條件
(一)居民自建房建設在四鄰界限清楚、不存在爭議糾紛的前提下,經房屋安全鑒定存在安全隱患且必須拆舊建新的,依法履行審批程序后,方可進行建設。
(二)采取單排聯建或多排聯建的嚴格按照規劃要求予以實施。
八、居民自建房審批流程
居民自建房經安全鑒定確需拆除重建的,由居民向村(居)委會提出申請,經村(居)委會審查,屬地政府審核(批),報制止城鄉違法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九、居民自建房管理主體
屬地政府是居民自建房管理責任主體,負責對轄區內居民自建房建設中的用地、建設等違法行為進行制止、查處和拆除。
十、居民自建房監管主體
(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居民自建房用地、規劃監管主體,負責居民自建房用地、規劃等行為的審核監管,對違法建設依法予以認定。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居民自建房建設質量、安全監管主體,負責居民自建房建設質量及施工安全的指導、監管,對居民自建房違法建設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三)教育體育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文化廣電和旅游局、衛生健康委員會、消防救援支隊等單位是居民自建房違法建設查處的協助單位,負責對行業內利用違法建設的居民自建房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依法予以查處。
十一、居民自建房的違法建筑存量處置
屬地政府對轄區內居民自建房進行排查,對本辦法施行前已建成的違法建筑制定處置方案,對能夠整改的,限期整改;無法整改的,報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進行認定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予以拆除。
十二、居民自建房管理不力追責
督查局負責對工作開展不力的單位進行專項督辦,并將考核結果納入年度考核范疇。
屬地政府未及時制止或拆除違法建設的,按每處15萬元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財力扣減。
相關工作人員違規情節較重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相應紀律處分;涉及腐敗問題的,移交紀工委監察工委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十三、《管理辦法》實行時間
《濟源市中心城區居民自建房管理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施行。
十四、解讀機關及解讀人
解讀機關:濟源示范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解 讀 人:李保勝
聯系電話:0391—6833199